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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要求停止使用寶島、音樂網頻率 中廣敗訴確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NCC要求停止使用寶島、音樂網頻率 中廣敗訴確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2026/2/1 13:59(2/1 1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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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廣公司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中廣公司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NCC於民國106年廢止中廣使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並要求同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中廣不服提告。廢止部分,中廣敗訴確定;停止使用頻率部分,中廣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中廣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換發廣播執照,NCC於105年6月通過配合「遏制匪播」政策使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換照許可,但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不得請求補償。

NCC於105年底核准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廣播事業頻率指配申請案,核配現有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給客委會及原文會使用,並發函中廣依105年換照處分附款,廢止核准中廣使用2頻率,中廣應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2頻率。

對此,中廣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針對NCC廢止核准中廣使用2頻率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11年2月間認定,電波頻率本為國家所有,2頻率是因「遏制匪播」政策而核配給中廣,當政策終止後,原來核配頻率目的已不存在,NCC即有收回頻率的權力,中廣也有繳回的義務,判決中廣敗訴確定。

至於中廣對NCC要求中廣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2頻率部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NCC廢止核准中廣使用2頻率,已判決確定,NCC命中廣應於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2頻率,於法並無違誤,判決中廣敗訴。

中廣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1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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