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事掃描
學生理應準時上學,否則可能受到處分。新加坡1名17歲中學女學生上課遲到,被校務主任沒收手機,她事後打算取回不果,用美工刀自殘和割傷對方,傷者立即通知訓導主任增援。主任聞訊趕至後,嘗試說服女學生交出美工刀,但她情緒激動不肯就範,又趁主任通知其他人之際將他割傷,校方只好報警求助。女學生事後被告,在庭上認罪,法官將於今年3月宣判刑罰。【2026/2/2香港01】
二、命題趨勢:
當前各國處理少年犯罪,多以「保護優先、分流處遇」為核心。德國與日本強調教育矯治與社會復歸;英國採保護令與社區處遇並行;我國以保護處理為優先、刑事制裁為補充;美國部分州仍保留刑事處遇,但逐步擴大分流與治療。本新聞命題焦點:區辨犯罪成立與處理程序選擇、理解少年司法制度之核心精神、釐清刑事責任能力與司法處遇之差異。SDGs目標:SDG4優質教育、SDG16和平正義與健全制度。
三、牛刀小試:
某國一名17歲中學女學生,因上課遲到遭校方依校規沒收手機。其後於校內持美工刀先自殘,再先後割傷2名教職員。校方報警處理,女學生事後被起訴並於法庭中認罪,由法院裁定其法律責任;基於該生未滿18歲,媒體依法不得揭露其身分。此案例若依我國現行法規之制度設計與適用原則進行檢視,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少年行為符合刑法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應依刑法論罪科刑,以實現刑罰之一般預防目的
(B)少年行為涉及使用利器傷害他人之暴力情形,已逾偏差行為範圍,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C)少年行為即使成立刑法犯罪構成要件,仍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裁量處遇
(D)少年已滿16歲且於審理程序中認罪,法院於裁量法律效果時,應以刑法責任之實現作為主要考量
答案:C
解析:(A)少年成立刑法犯罪,仍不當然改依刑法論罪科刑,應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程序。(B)行為具暴力性質,並不構成排除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之法定理由,混淆行為嚴重性與程序適用。(C)少年即使符合成立刑法犯罪構成要件,仍應優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量處遇,以符合現行制度。(D)具刑事責任能力或認罪,並不使法院裁量必然以刑罰責任為核心,忽略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制度選擇。
四、歷屆試題:
甲是13歲國中生,加入幫派後不再去學校。某日因該幫派與其他幫派發生糾紛,甲毆打其他幫派成員,造成對方受重傷而被警方逮捕。依據我國司法制度,以下關於本案的評論何者正確?(2022分科)
(A)警察應將甲交給父母或學校,循教育輔導協助改正,不應進入司法程序
(B)甲雖無刑事責任能力,但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檢察官可將其起訴
(C)甲的犯行是重罪,屬於少年刑事案件,應交由法院依刑事審判程序處罰
(D)甲有觸犯刑法的行為,會由法院決定將其交付輔導,或是給予保護處分
答案:D
共 0 則留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